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肥科技512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82106750  82108690
传真:(010)82106720

当前位置: 主页> 产学资讯> 新闻扫描>

农业科技改革呼唤新评价机制

时间: 2012-01-10 10:40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王超 点击:

2011年,我国的粮食产量实现了“八连增”。然而,“八连增”并不能掩盖粮食生产的隐忧。例如,耕地资源和淡水资源的紧缺。

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与产业发展还处于脱节的状态。很多所谓的填补“学术空白”的成果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无法真正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这些“创新”并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创新。

16日,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赵刚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我国农业科技领域这种尴尬的原因在于我国评级机制的不合理。

赵刚表示,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大学和科研院所,国家的投入、设备和人才都聚集在这里。而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主要评价标准就是SCI(科学引文索引)的数量与影响因子、获奖等级等。评价的结果又直接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数量和划拨科研经费的多少。

再加上我国的科研项目都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比如5年。但技术创新靠长期积累,不是靠一个课题组三五年就能解决的。例如,植物新品种培育需要10年,动物新品种培育需要20年以上。

在这种评价机制下,专家们只能被逼得埋头写论文、著作或者报告,而没有时间去接触基层,更没时间去做市场调研。科研成果到底能对农业发展做出多大贡献,并不在他们考虑的范围之内。“这也就造成了我国农业科技研发的扭曲。”赵刚说。

农业科技改革必须重建科研成果的评级机制。赵刚表示,我国必须把农业科技进行分类管理,一类为公益类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一类为开发应用类。

后者更贴近市场,可以交给企业来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了解和预判,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研发。研发的成果由企业进行产业化、市场化。国家可以给予企业的研发机构一定的支持。例如,让其承担科研项目,划拨科研经费等。这一部分科研成果的评价可以交由市场进行评价,适合则推广,不适合则被淘汰。

前者的风险大,研发周期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一类研究必须由国家承担,评价的主要标准可以是论文、报告、实验室成果。“这部分科研机构只须一心一意地搞科研,不用承担经营任务,不需要搞创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研究国家不能急于求成,要给予研究人员足够长的研发周期。”赵刚说。

 

友情链接 | 网上办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 - 2010. www.CCIP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版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