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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阐明海关扣押过境侵权产品要件

时间: 2011-12-31 11:06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秩名 点击:

据欧洲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称,欧盟境内的过境货物如果侵犯了受欧盟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将有权采取行动。欧洲法院阐明,为此目的,需要证实这些货物已对欧盟消费者有直接的商业行为,诸如在欧盟市场上进行广告宣传。

欧洲法院对海关当局在欧盟境内对过境假冒或盗版货物采取行动的判决解答了比利时和英国法院提出的两宗案件。在这两宗案件当中,比利时和英国法院向欧洲法院询问有关针对欧盟境内侵犯了受欧洲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过境货物采取行动的问题。在这两宗案件中,在安特卫普港和伦敦西斯罗机场,海关当局在审查范围内确认了侵权货物。这些侵权货物分别标示为飞利浦和诺基亚生产的。

在这两宗案件中,被侵权的两家公司要求海关当局采取措施,诸如销毁或者扣押侵权货物。由于这些货物是过境到第三国的,海关当局询问法院这些货物是否可以根据欧盟法被视为是假货和盗版货物,因为事实是这些货物目前的确是在欧盟海关管辖的领土上,但是却没有在这里清关并进行流通。

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继续澄清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可以扣留货物的情况。据欧洲法院称,如果过境货物侵犯了欧盟法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并且有针对欧盟消费者的某种商业行为,如销售或者进行广告宣传,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当局可以着手采取行动。此外,法院认为,当这种商业行为没有实际发生的时候,但是负责货物生产、运输或者分销的运营商正准备实施这种商业行为或者在这方面有意隐藏他们的动机时,海关当局可以介入扣押货物。

此外,欧洲法院明确了认定货物为假冒或盗版的元素。并且认为经过实际审查后,不能被证实有在欧盟进行销售意图的货物不能被归入此类。欧洲法院认为在欧盟销售这些产品、提供销售或进行广告宣传便是这种意图的证据。然而,法院也提醒,如果凭这种商业证据不能进行扣押的货物,仍可以根据《欧盟海关法典》利用其他理由对货物进行扣押,如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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